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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 3200万天价罚单背后 影视版权隐形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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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23: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财经杂志
  开放合作,减少摩擦可能是唯一的未来路径

  图/IC
  文 | 金铄
  今年10月26日,中国最大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收到一张天价罚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对《云南虫谷》被侵权案宣判,法院认定抖音构成帮助侵权被判向版权所有方腾讯赔偿超3240余万元。
  3200余万元是腾讯迄今为止获得的影视版权类案件最高赔偿,超过了本案腾讯最初索赔金额的3倍,也打破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记录——是去年最高记录的16倍、部分同类案件的上百倍。
  抖音表示将对本案提起上诉。
  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独播之后,抖音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该剧剪辑片段。2021年9月22日,腾讯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抖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这起诉讼只是腾讯在近两年来向抖音发起的近两百余件侵害著作权诉讼中的一件,不过不是诉讼标的最高的一件。
  腾讯起诉抖音的有关影视著作权的案件中,标的超过亿元的影视作品包括了《斗罗大陆》、《你是我的荣耀》等。其中腾讯起诉抖音侵权的自制动画《斗罗大陆》腾讯提出的索赔金额为8亿元,另一部腾讯自制剧《你是我的荣耀》索赔金额达到 7.55 亿元。
  腾讯旗下的腾讯视频是长视频平台中版权资源库最大的长视频平台,从最新的长视频平台新增的版权剧集占比来看,腾讯视频几乎占了近50%,另外三家长视频平台(爱奇艺、优酷、芒果)的共享另外50%。
  抖音是短视频平台中覆盖用户数最广、创作者规模最大的短视频平台。目前抖音用户数量在8.09亿左右,日常活跃人数超过7亿,创作者已达1.3亿。
  腾讯和抖音在互联网影视版权上的竞争是中国长短视频平台版权上角力的核心高地。版权只是双方角力的一个切入口,背后仍然是视频平台流量和商业价值的博弈。表面上看短视频平台的发展明显优于长视频平台,长视频平台以及与其高度捆绑的影视公司及艺人,出于竞争需要,借助影视视频版权遏制短视频借助自身内容而不断壮大属于本能动作。
  从双方最新的业务布局来看,版权之争并非长短视频平台之争。腾讯从今年年初开始大力发展微信短视频业务,实质仍然是新一轮短视频流量争夺战。
  新一波变局
  互联网影视版权交易和合作领域,今年发生的几个重大事件可以帮助理解行业竞争的一个逻辑——版权作为短视频平台经济场景下的一项关键生产要素,正越来越成为短视频市场竞争的一个变量。
  今年2月,腾讯斥资18亿元向中国最大的影视版权分销商华视网聚购买了包括《黄金时代》等总数不少于6332部影视节目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开资料显示,华视网聚成立于2010年,于2015年被捷成世纪32亿元收购,拥有国内最大的影视版权库,其中院线电影份额占市场70%-80%,在存量及增量方面均领跑市场。抖音从2020年开始越来越重视建设影视版权库,也是华视网聚的核心客户。
  腾讯这次的版权交易被行业关注的并非购买的总金额,它有一个特别之处,除了获得版权,还获得了华视网聚面向B站和抖音独家分销的权利。这意味着,抖音、西瓜和B站未来想要购买这6332部中的任意一部影视节目,只能与腾讯谈判,而腾讯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售卖。合同还规定,B站、抖音现有的影视版权到期后,也需要腾讯同意后方能续约。
  随着腾讯此次18亿签约完成,可以预见,未来B站、抖音获得影视版权的难度将进一步变得更大。
  另一个变化是,经过两年多的磨合,短视频平台和长视频平台在版权领域从单纯的竞争转向了合作。
  今年 3 月,抖音和搜狐宣布了版权合作。牵手搜狐后,抖音及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将获得前者全部自制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相关授权,这意味着抖音系视频平台的用户将可以放心大胆地对搜狐自制影视作品进行二创。此外,双方后续还将在新剧宣传推广等方面开展创意营销或视频征集等合作。
  两家宣布合作后,搜狐平台热播剧集《法医秦明》的原著作者秦明在微博发表了一条更新。他说,开放二创是对法医职业的再次宣传,对法医来说是好事一桩。但在二创的过程中,希望平台也能够起到把关作用,和版权方一起来保护作品的利益,避免作品被魔改。
  他同时提到,好的二创和作品是相辅相成的,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的合作可以给创作者、版权方及平台都带来共赢。

  6 月底,短视频分享平台领域的另一个重要选手快手宣布和乐视视频就乐视平台上的独家自制内容达成二创相关授权合作。据了解,今年春节期间快手平台就已免费向用户提供了大量乐视视频平台上的经典影视作品,这些影视作品的日播放量最高实现 3 倍至 5 倍的增长。
  快手在随后发布的公告中表示,乐视视频通过接入快手小程序,可以接触到更多更海量的用户,还能借此实现会员拉升及内容变现。
  今年7月,抖音和爱奇艺达成合作。抖音集团官方账号宣布,双方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促进长短视频平台合作共赢。
  上述三个合作采用的均为版权整体合作的模式,该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双方平台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主营业务中,并从对方拿到了自己不具备的资源。对于长视频平台来说,既获得了版权转让费用,又让平台上的作品获得了二次传播的效应,刺激用户拉新;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和更多长视频版权拥有方达成一致,可为长视频的二次创作扫清障碍,激活创作者的更多创造力。

  图:抖音官方微博在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基于爱奇艺好片的二创宣传
  不过,这一系列的合作确实表明长短视频平台长期对抗的局面有所改变,但并不意味着版权之争结束了。
  上述事件可以总结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两个重要趋势:
  其一,和短视频平台合作的长视频平台,如上文中提到的爱奇艺、搜狐、乐视,至少在目前没有在短视频领域战略性布局。这意味着这样的合作,上述几家确实可以和短视频平台形成取长补短的共赢局面。
  其二,腾讯和上述几家情况有所不同,在短视频领域有战略级布局,出于竞争的需要,腾讯没有任何理由和出发点与其他短视频平台进行版权合作。为了储备更多竞争优势,腾讯正在版权领域加大布局。
  监管与时俱进
  综合过去两年长短视频平台对簿公堂的案例可以发现,出现法律诉讼的主要是长视频平台的自制剧。
  爱优腾芒(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TV)在自制剧领域的卡位并不是新鲜事,平台需要大量优质内容满足市场需求,凸显平台优势,优质的自制剧可以明显帮助平台增加付费点播拉新。
  平台自制内容正在成为平台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增加平台辨识度和竞争力的关键。过往数年的发展状态显示,自制剧也是激活丰富互联网视频市场的一个重要方式。
  长视频平台在自制剧方面付出的资源和成本远高于非自制剧,版权意识也更加强烈。尤其市场表现好的自制剧也会成为平台诉讼的主力。
  《云南虫谷》案中,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即抖音平台运营方)应知、明知“抖音”平台上有大量对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程度、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故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
  长视频平台将侵犯自制剧版权的行为告上法庭,是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能举动,也是维护互联网视频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活力的合理方式。
  此案在行业内反响很大。主要分歧在于创记录的判决金额,同为热门IP,今年10月,爱奇艺诉快手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琅琊榜》和《老九门》的侵权视频片段,法院判决快手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万余元。
  今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今日头条诉腾讯视频上的782条电视剧《战魂》相关短视频构成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腾讯立即停止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有人评价,法院判决是个案个判,具体金额会因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单纯对比几个同类案件没有太多意义。
  但也有观点认为,版权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的重大支出之一,如果赔偿金额过高,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变成普遍情况,抖音很可能被迫加大独家版权采购来应对竞争,会让网络长视频版权市场再次回到烧钱大战时代。如果形成这样的状态,中小视频平台将生存发展将更加艰难。
  跳出单个案例看行业总体发展趋势,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和治理特点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无论是监管法条的完善和更新,还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判断尺度,都需与时俱进。
  比如,避免版权纠纷的根源问题是加强版权意识。中国现行的立法框架,仍然是以“避风港原则”作为视频平台尽职免责的根基。
  避风港原则强调事前通知,事后删除。所谓避风港原则,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在今年发表的《平台经济背景下短视频版权问题治理之探讨——以平台自律为视角》一文中提到,“避风港”制度目前在短视频版权领域遇到了挑战,或者说该制度需要重新被解读。
  朱阁认为,短视频平台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单纯是只为创作者提供存储空间和渠道去发布短视频,而且常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短视频的创作与传播。比如,短视频平台通过制作短视频模板、建立音乐曲库等方式,为短视频创作提供素材;与MCN机构(MCN即多频道网络;MCN机构主要指专业培养和扶持“网红达人”的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直接或间接地对短视频用户及其内容创作产生影响;通过算法推荐、付费推荐、“拍同款”,以及通过用户协议取得非独家传播权等方式,深度影响短视频的传播活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等。此外,很多短视频平台还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各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已有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要求短视频平台在删除平台内已有侵权内容的基础上,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过滤和拦截。这实质上即让短视频平台担负起主动发现侵权行为的责任。
  朱阁的观点实质上是在“避风港原则”之上加强“红旗原则”的适用力度。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情理由来推脱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在此前的一次公开演讲中提到了两个原则的关系,他认为,这两个原则之间有一定的关系。红旗原则是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条件,不是兜底条款。
  新形式下,短视频平台确实需要顺势做出改变。抖音2021年6月宣布,平台购买了大量版权素材供创作者使用,并持续对侵权盗版进行打击。有接近抖音的知情人士称,抖音的影视版权库已经覆盖了除腾讯、优酷独家剧以外的市场大部分片库内容。另据抖音官方数据,2022年8-10月间,该平台共下架侵犯著作权的短视频63万余条。
  另一个需要警惕的趋势是,当知识产权作为平台经济场景下的一项关键生产要素,过度集中在少数主体手中并被用于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遏制网络视频市场活力。
  一个可供参考的是互联网音乐版权领域的监管探索。去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版权一事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认定该收购行为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通过本项收购,腾讯可能有能力同上游版权方达成更多音乐独家版权协议,提高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对相关市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据此责令腾讯采取解除独家音乐版权等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
  互联网影视版权和互联网音乐版权既有相似之处,也有相通之处。互联网音乐市场的监管对影视版权的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短视频产业还在快速成长发展,互联网影视版权市场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机制还需要更多的行业实践和监管矫正。不过有一点是确定的——市场行为和立法监管将交织前行,开放合作、有利于整个行业生态中的所有人,可能将是唯一的大方向。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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