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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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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2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离婚律师http://www.juntulvsuo.com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六、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秉承创新中国法律服务的理念,聚集大批青年才俊,共同致力于打造国内全新法律服务体系、深入专业高端法律服务领域,引领中国法律服务改革全新发展。君途律师事务所,一家业务领域广泛、实践经验丰富的综合性的北京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律师咨询,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主要代理北京房产纠纷、婚姻纠纷等法律业务。我们践行“法律服务创造价值”的职业理念。这种理念帮助我们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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